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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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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申請

更新日期:110-02-02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鑑定申請
  • 由當事人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向事故發生地所轄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 由處理機關移請。
  • 司(軍)法機關囑託。
當事人申請或處理機關移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覆議申請:
  • 對於當地鑑定會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 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相關法規︰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