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宣導
發布日期:110-01-11
更新日期:110-01-11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一、
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二、
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三、
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四、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五、
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 (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六、
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一、
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二、
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三、
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四、
事故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