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宣導
發布日期:110-01-11
更新日期:113-03-14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一、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一)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於後方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並迅速拍攝事故現場全景及碰撞點,完成後盡速移置安全地點(如避車彎、服務區、交流道下),再行報警處理。(二)
一般交通事故: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明顯警告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二、
交通事故如何報案(一)
凡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公路警察大隊報案專線,亦可利用1968 App 警政報案功能(開啟衛星定位功能),或直接撥打1968專線,請求協助。(二)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國道×號××公里××公尺×向)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應在現場安全處所靜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三)
如有傷亡時,當事人親自或委由他人報案,屬自首,如應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三、
現場處理後注意事項(一)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請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約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動親往轄區警察隊查詢。當事人對於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二)
民事賠償: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機關不得干涉),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辦理,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三)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肇事責任分析(約一個月)結果明確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處理員警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處理員警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四)
刑事傷害告訴:事故發生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警察隊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五)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各警察隊行政組洽辦。(六)
軍車事故:本局處理後,依管轄移送辦理。(七)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2354)或各警察隊報案,並在現場安全處所等候派員處理。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副本通知報案當事人,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住址、電話並靜候處理單位通知。。(八)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質疑,請向「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聲明異議)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四、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區分(一)
行政責任:(二)
刑事責任:1.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2.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3.
肇事遺棄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三)
民事責任:1.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2.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3.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