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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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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發布日期:107-01-04

更新日期:107-01-04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用路人見他車違規而利用照相機攝得違規照片交貴局舉發是否違法。
【解釋日期】77年06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14758號函
【解釋提要】用路人見他車違規而利用照相機攝得違規照片交貴局舉發是否違法。
【解釋內容】道路交通違規由用路人以照相取得違規事實,交由具有交通稽查權之警察填具違規舉發單,得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5款:「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規定(註:現為第22條第2項),逕行舉發處理之,惟執行單位於受理一般民眾照相舉發之違規案件時,仍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確有違規事實後始予告發,以避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