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發布日期:107-01-04
更新日期:107-01-04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一、
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明定,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得依法採取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等措施;又,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9款及第7條規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是以,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其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所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自無逾越該法授權之虞。二、
另前揭依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其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等,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至第18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