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發布日期:107-01-04
更新日期:107-01-04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一、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該等機關應即舉發之,惟現行條例尚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合先說明。二、
本案所詢旨揭事宜,檢附本部函徵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參考意見如附件,請參考: 附件:一、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