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交通類

發布日期:107-01-04

更新日期:107-01-04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有關以何種自治法規依據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核發獎金一案。
【解釋日期】100年04月2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29881號函
【解釋提要】有關以何種自治法規依據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核發獎金一案。
【解釋內容】

一、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該等機關應即舉發之,惟現行條例尚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合先說明。

二、

本案所詢旨揭事宜,檢附本部函徵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參考意見如附件,請參考: 附件: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00058970號函
【解釋日期】100年03月21日
【解釋提要】有關「花蓮縣政府辦理全民大執法,擬研訂相關自治法規以對檢舉違規案件之民眾核發獎金,該自治法規應以何種形式訂定」提供意見供參一案。
【解釋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之者。」
  是以有關縣(市)就其自治事項擬訂自治法規時,究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制(訂)定,仍應視該自治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定,並由地方自治團體本其自治權限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