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5-04-11

更新日期:112-10-13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被警查獲車輛燈光不亮、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損壞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處罰規定為何?
答: 依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外,並責令改正。
另有關頭燈改裝部分,依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至9,600元罰鍰,並責令其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