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2-10-31

更新日期:114-07-09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在什麼情形下需要接受道安講習?
答: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下列情事: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
(1)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2) 未滿18歲之人無照駕駛,駕駛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同時接受講習(§21條)。
(3) 裝載貨物超長、超寬、超高、裝載整理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應歸責駕駛人時。(§29條)
(4) 車輛超重、超過橋梁限重,應歸責駕駛人;行經地磅5公里內不依標誌、標線、號誌過磅或不依指揮過磅(§29-2條)。
(5) 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30 條)。
(6)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31條)。
(7)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32條)。
(8) 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經警察機關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接受酒精測試(§35條)。
(9)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超速40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迥車、倒車、逆向行駛;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揭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未滿十八歲之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講習(§43條)。
(10)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44條)。
(11)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強行闖越;或在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54條)。
(12)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60條)。
(13)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61條)。
(14)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經吊扣駕駛執照(§63條)。
(1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一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
(16)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扣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17)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2. 職業汽車駕駛人專案講習:公路主管機關遇有交通法令重大修正或交通安全重要措施時,得辦理之。
3.考取駕照,於發照前臨時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