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幼童」係指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2.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 元-3,000 元以下罰鍰。
(1)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2)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3)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安全椅產品所允許之身高或體重限制。
3. 對於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可單獨留置於車內,違反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 元,並施以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