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2-10-31
更新日期:115-07-08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我們在電視或平面媒體曾看過警員在執行酒測取締時,有駕駛人不接受測試,請問此情形會受什麼處分?
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第一次將處新臺幣18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該車牌照亦將連帶吊扣2年;若10年內第二次拒測則加重處以36 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罰18萬元(罰鍰無上限)並公布姓名照片;倘若因拒測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除依刑法移送法辦外,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