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4-03-25

更新日期:112-10-13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未懸掛號牌車輛或使用報廢車輛占用道路停車格之處罰規定為何?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至1萬800元罰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