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匝道係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同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1條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2.高速公路劃設穿越虛線之車道,如加速車道、減速車道、爬坡車道及輔助車道等,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前揭車道,或由前揭車道變換至主線車道,均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