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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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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106-02-02

更新日期:106-02-02

分類:交通類

發布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

駕駛人於行駛中,手持相機拍攝他車違規過程,該行為是否屬於違規?
答: 1.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規定,前揭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或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五、拍錄圖像、影像。」 2.民眾被賦予檢舉交通違規之權力,惟在採證過程中,務必注意自身安全及避免違規行為發生,檢舉人駕車過程中使用手機或相機進行拍攝,已有礙駕駛安全,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舉發處罰。